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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西葫芦打官司,济南一案例入选最高法知产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5 00:11:23来源:腾讯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行改变他人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日前,济南中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三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对该行为做出了认定。

山东某种子公司认为寿光某蔬菜种业公司、平原某种业公司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寿光某蔬菜种业公司主张其包装、销售的产品所标注“鲁葫1号”系“鲁葫”注册商标权人的授权使用,其所售品种实际为“京葫43”。

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包装正面将“鲁葫”与“1号”连续使用,改变了“鲁葫”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授权品种的品种名称与注册商标无论是文字本身还是内在含义均存在不同,若规范使用“鲁葫”注册商标,足以区分被诉侵权种子的来源。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包装正面将“鲁葫”与“1号”连续使用,改变了“鲁葫”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以商标性使用为由主张不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鲁01知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被告寿光某蔬菜种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平原某种业公司以商业目的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判决后,寿光某蔬菜种业公司、平原某种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彤彤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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